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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法规起草、制定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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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立法规划和计划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政策法规司可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规划和计划所列项目的具体安排作适当的调整。

第十条各协会、团体和个人均可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提出制定民用航空法规的建议。政策法规司应对建议进行研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回复建议人。

第三章法规起草与修改

第十一条对列入规划和计划内的立法项目,应按以下类别起草:

(一)报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民用航空法规以及综合性的民用航空法规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起草;

(二)单行的民用航空法规由各个有关室、司、局负责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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