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集邮票品经营活动和广大集邮爱好者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批准开设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
第十一条申请经营集邮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于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到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经营集邮票品申请手续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举办展销会从事集邮票品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30日前到展销地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境外邮商进入我国境内从事集邮票品展销活动,应由主办单位在活动举办30日前报国家邮政局批准。主办单位获得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展销活动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港、澳、台邮商到内地从事集邮票品展销活动,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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