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检测结果,为检测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颁发生产监制证书。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和检测结果后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根据不同产品的性质,生产监制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或三年。到期后仍需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续办生产监制证书的申请;并按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九条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生产监制证的企业名录。
第十条境外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企业,其产品进入我国邮政通信网使用的,应当由生产企业或其在我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向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进网申请,并提供生产企业的注册、资信证明及其产品质量保证措施等资料,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通知检测单位对其产品进行检测,对符合标准的邮政用品用具颁发进网审批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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