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航空快件专门接收站点
第十条经民航总局批准,航空快递企业可以在机场设立航空快件专门接收站点,集中办理托运或者提取航空快件的手续。进港、出港的航空快件,应当通过该专门接收站点统一向航空承运人托运或者提取。第十一条航空快件专门接收站点所需作业通道以及作业、海关监管和安检场所的安排和建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章航空快递单
第十二条发运航空快件,应当填写航空快递单。